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

關於公民投票

 好同學寄來了他自己撰寫的「公民投票簡介」,拜讀之後,徵求了同學同意,轉刊於此。


「公民投票」簡介

壹、何謂「公民投票」?

公民投票為直接民權的展現,有別於選舉選出立委或議員,再由立委或議員針對法律的制定、修改以及各項公共政策或建設進行同意與否的表決,公民投票係由全體公民針對特定議題直接進行表決,而不透過立委或議員等民意代表代為表決,因此,公民投票為直接民權的展現。例如,針對市府有個方案為在本區設置汙水處理廠,並以每年回饋金一千萬元作為補償,針對市府此項方案,由居住於該區的民眾直接投票表達贊成或反對,此即為公民投票。

此外,也就是國父所主張的創制與複決,所謂創制是指立法原則之創制,例如立法委員基於自身利益的考量,而不願制定利益迴避或遊說透明化等法律時,此時可以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,由一群人發起,當達到連署人數時,即成為一議案,此議案再交由全體國民投票表決通過或否決,當投票結果為通過時,此結果立法院必須於下一個會期完成立法,不能延誤或變更公投通過的法律內容。另外所謂的複決,即為當立委通過自肥的法律時,可由一群人發起,並連署成案,再交由全體公民投票表決,當表決的結果為反對該自肥的法律時,該法律立即失效,此即為所謂複決。

另外,公民投票也是民主的「深化」,台灣自58 年開始舉行台灣地區國代及立委增補選以來,迄今已將近四十年,這四十年來所實施的,皆只是代議制度下的選舉,而所謂代議制度,則是民眾選出立委或議員後,將自己的表決權或決定權交出來給這些立委或議員,再由這些立委或議員進行表決,台灣民眾從未直接針對某一事項進行表決,這是民主的假象,真正的民主,是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、社會的主人,因此,對於國家所發生,社會所發生的大小事,民眾有權自己來決定要怎麼做,這才是真正的民主,而所謂民眾有權自己來決定,就是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,由全體民眾投票表達支持或反對,再將投票結果交由政府來執行,所以說,公民投票是民主的深化,因為公民投票才是真正落實「主權在民」的一種制度。

貳、為什麼要有「公民投票」?

目前台灣的選舉,選出後即無從監督,例如立法委員,當選後就好比取得一張有效期限三年的空白支票,這三年內隨便這些立委怎麼搞,完全沒有監督與制衡,議員也是同樣的情形,因此,當這些民意代表所通過的或不通過的議案,只圖利少數人或特定人,或者傷害到大多數民眾的利益時,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加以否決或通過,以維護多數社會大眾的利益,例如前述的自肥條款或針對特定人士的減稅方案。

此外,對於有重大爭議的議題,或制度的實施將影響社會大眾的權益時,這時亦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要實施,以及如何實施,例如前述的汙水處理廠或是以加稅方式實施國民年金等。

參、「公民投票」的題目?

公民投票的議題,只要是民眾有疑慮,或者有意見的事項,除了政府的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及人事以外皆可以提出,提出的議題可以是全國性的,或是地區性的,例如可以針對台中市升格提出公民投票,或台中縣市合併升格,或者西區與中區的公共政策,又或者村里的活動中心等,並不一定只有全國性的議題如加入聯合國等,才可以進行公民投票。

肆、「公民投票」的實施範圍?

公民投票的實施範圍,主要是看這個議題跟哪些範圍內的人有關,涉及全體國民的當然就是由全體國民一起來投票,例如加入聯合國,只涉及台中市的就由全部的台中市民投票,例如台中市的升格,若是只跟中西區民眾有關,那就只有中西區居民有投票權,例如打通中西區巷道,或者是幾個村里也是由這些村里的居民來投票,所以,公民投票的投票範圍並不一定,只要是看這個議題所涉及的範圍大小來決定。

伍、「公民投票」的辦理時機?

公民投票於連署達到法定門檻時,即交由選委會公告,並擇一適當時機辦理,惟由於公民投票與選舉一樣,投票時必須設立投(開)票所,以及配置一定人數的選務人員、警察人員,這些設置的費用及人員的津貼都是由全體國民所繳納的稅金支付,其經費全國加起來高達數億元,因此為節省經費,各先進國家通常會利用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的機會,同時舉行公民投票,而不單獨舉行公民投票,以達到經費節省的目的。

陸、「公民投票」通過的效果?

各項議題經公民投票結果為通過者,政府即須依據通過的結果辦理,例如通過否決某條自肥的法律時,該法律自公告選舉結果的第三天起失效,如果通過的是公共政策,例如通過將道路以高架方式開闢,那政府就必須依據投票結果將這條道路高架化,不能事後再去協商改成平面道路,至於在國外,瑞士在 2002 年進行公民投票表決是否加入聯合國,結果超過半數的民眾同意加入,所以瑞士至 2002 年才加入聯合國,雖然聯合國有非常多的機構總部是設在瑞士的日內瓦。因此,公民投票的結果對於政府及民意代表具有約束力,因為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,而政府是為人民服務。

柒、「公民投票」不通過的效果?

公民投票經否決後,政府即不能逕行辦理,例如瑞士公民於 2001 年投票否決加入歐盟的提案,因為瑞士民眾擔心加入歐盟會喪失主權,因此到今天為止,瑞入並不是歐盟的會員國,另外,丹麥公民 2002 年投票否決加入歐元,因此丹麥迄今仍使用其原有的貨幣「克朗」,至於台灣此次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被人民否決,那政府就不能向聯合國提出加入的申請,也就是不須中共反對,我們自己就限制自己不加入,如果政府向聯合國申請加入,那就違反公民投票法的規定,另外,依據公民投票法的規定,必須等到三年後才可以再次提出,這就是公民投票議案被否決的效果。

3 則留言:

  1. 馬英九在昨日(3/24)的國際記者會上說:「重返或加入聯合國是多數台灣人的心聲,他就任後,會以中華民國或其他務實名義重返或加入聯合國。」

    我反對!

    反對,不是入聯不重要,而是台灣總統需在這件事上「依法」行政。讓台灣人民知道,你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任,徹底的負完全責任!

    選民同意讓這樣高門檻的公投法通過,又在實際公投行為上讓它失敗,那麼,選民就必須為這一連串的選擇負責。

    因此,我反對馬英九推動加入聯合國!不管是「入聯」或是「反聯」,都一樣反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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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我也同意, 這根本就是裝肖維嘛~

    如果馬英九真的是一位大公無私的人, 為什麼在總統大選時, 國民黨又要抵制公投, 連自己提的返聯公投也不投票?

    一旦自己已經當選了, 才又在推加入聯合國, 這不是在消費我們這些投入聯或者返聯公投的民眾嗎?

    真不知道他滿口的競選口號, 到底那個才是真的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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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政府必須依法行政,加入聯合國的公投沒過,政府在公投法規定的期限內,就不能違背民眾的意見,向聯合國申請加入,不過,有心想加入聯合國的有志之士,還是可以在這段時間內,舉辦演講或宣傳會,說明加入聯合國的好處,等到公投法規定期限屆滿,再次提出加入聯合國的公投。另外提到一點,公投法的通過並未經全民複決,而且公投法中規定,對於人民提案已成案者,尚須經立法院表示意見,並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,既然公投法是為制衡立法院,結果還要經立法院同意才能公投,這就代表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不願接受監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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